替人担保,借条上多写了一句话,结果如何?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9-11 16:46:33
张三是承包工程的小老板,平时资金流动较大,李四是普通的上班族,收入虽少但胜在稳定。两人原本是一对无话不谈的好兄弟,最近却因为一场官司分道扬镳。
今年5月,张三因为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朋友王五借款60万元,因数额较大,王五提出要找人担保,张三就拿着打印好的借条找到了李四。张三拍着胸脯保证,60万只借两个月,等另一个工程的工程款发放了马上就能还钱。李四看借条上确实写清楚了借期两个月,考虑到张三的经济实力和两人的哥们儿关系,就二话不说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按印。当然,李四也留了个心眼儿,告诉张三既然借期两个月,那自己也只担保两个月,张三表示绝对没有问题。于是,李四在签名后添上了“担保两个月”的字样。
后来,张三告诉李四,王五拿到借条后就转账了60万,自己马上就能大展拳脚好好打拼一番了。
两个月的借期很快到了,李四想着自己帮张三担保的60万,心里隐隐有些不安,也不知道张三按期还钱了没有,于是拨通了张三的电话。谁知电话那头只有冷冰冰的提示音:您拨打的电话暂时无人接听。
慌了神的李四立马到张三家找人,去了几次却都是大门紧闭,后来邻居告知,张三半个月前就出远门了。李四联系了双方共同的朋友,朋友都表示很久没有见过张三,听说工程欠款跑路了。李四感觉自己摊上了大事,心里拔凉拔凉的。
果然,过了没几天,李四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王五已经起诉到法院,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李四代张三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共计70余万元。
担保期究竟是两个月还是两年?
庭审中,李四对于王五起诉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当时张三只借两个月,自己也只担保两个月,并且张三也是同意的。
原告王五却有不同的说辞,借条上明明打印清楚了担保期为两年,李四在借条担保人处自行添加“担保两个月”没有经过王五的同意,现在张三下落不明,李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律师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经李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王五借款的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张三作为债务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王五可以要求债务人张三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李四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担保期间的争议,李四辩称担保期间只有两个月,已经在借条上注明,但王五没有认可,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所以,李四仍应按照借条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即便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根据法律规定,王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也即借款7月到期,在次年1月之前,王五仍然可以要求李四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双方在借条中已经约定了借款利息、律师费的承担等内容,且经审查王五主张的利息、律师费均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最终法院判决李四代张三归还王五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代理费10余万元。
当然,李四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张三追偿。只是张三目前下落不明,李四的“冤枉钱”不知要何时才能拿回!
担保务必需谨慎!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消费能力的提升,公民个人之间的担保借款行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也呈逐年增长之势。很多老百姓在提供担保时,往往审查不严,只是简单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殊不知法律对于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有着严格的规定,等到被追究保证责任时才发现担保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悔不当初但为时已晚。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提供担保前务必要谨慎,一要严格审查核实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二要仔细看清借条中关于保证责任的约定,否则往往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来源:简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振轩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热线:15205165657
今年5月,张三因为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朋友王五借款60万元,因数额较大,王五提出要找人担保,张三就拿着打印好的借条找到了李四。张三拍着胸脯保证,60万只借两个月,等另一个工程的工程款发放了马上就能还钱。李四看借条上确实写清楚了借期两个月,考虑到张三的经济实力和两人的哥们儿关系,就二话不说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按印。当然,李四也留了个心眼儿,告诉张三既然借期两个月,那自己也只担保两个月,张三表示绝对没有问题。于是,李四在签名后添上了“担保两个月”的字样。
后来,张三告诉李四,王五拿到借条后就转账了60万,自己马上就能大展拳脚好好打拼一番了。
两个月的借期很快到了,李四想着自己帮张三担保的60万,心里隐隐有些不安,也不知道张三按期还钱了没有,于是拨通了张三的电话。谁知电话那头只有冷冰冰的提示音:您拨打的电话暂时无人接听。
慌了神的李四立马到张三家找人,去了几次却都是大门紧闭,后来邻居告知,张三半个月前就出远门了。李四联系了双方共同的朋友,朋友都表示很久没有见过张三,听说工程欠款跑路了。李四感觉自己摊上了大事,心里拔凉拔凉的。
果然,过了没几天,李四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王五已经起诉到法院,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李四代张三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共计70余万元。
庭审中,李四对于王五起诉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当时张三只借两个月,自己也只担保两个月,并且张三也是同意的。
原告王五却有不同的说辞,借条上明明打印清楚了担保期为两年,李四在借条担保人处自行添加“担保两个月”没有经过王五的同意,现在张三下落不明,李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律师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经李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王五借款的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张三作为债务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王五可以要求债务人张三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李四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担保期间的争议,李四辩称担保期间只有两个月,已经在借条上注明,但王五没有认可,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所以,李四仍应按照借条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即便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根据法律规定,王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也即借款7月到期,在次年1月之前,王五仍然可以要求李四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双方在借条中已经约定了借款利息、律师费的承担等内容,且经审查王五主张的利息、律师费均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最终法院判决李四代张三归还王五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代理费10余万元。
当然,李四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张三追偿。只是张三目前下落不明,李四的“冤枉钱”不知要何时才能拿回!
担保务必需谨慎!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消费能力的提升,公民个人之间的担保借款行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也呈逐年增长之势。很多老百姓在提供担保时,往往审查不严,只是简单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殊不知法律对于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有着严格的规定,等到被追究保证责任时才发现担保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悔不当初但为时已晚。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提供担保前务必要谨慎,一要严格审查核实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二要仔细看清借条中关于保证责任的约定,否则往往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来源:简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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