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1万改11万,原告变被告人,怎么判?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7-30 15:39:11
一、1万还是11万?
2018年12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陆某甲诉陆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陆某甲起诉称——
2017年6月14日,被告陆某乙称自己儿子做医疗器材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他拿出平时积存的现金加上向朋友借的部分现金共计110000元,借给被告。
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兹有本村陆某乙向陆某甲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利息壹分,到半年归还。
但被告陆某乙借款后,既不归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故原告陆某甲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然而,在本案送达阶段,被告情绪激动,坚称当时仅借了1万元,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借条相关内容为原告自行添加。
二、有猫腻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仔细观察借条原件后,发现“壹拾壹万元”中的“壹拾”与其他内容似乎确实有所不同,但因整张借条内容均是原告书写,“不同之处”并不明显。
鉴于此,承办法官对借款细节包括款项来源、借款时间、借款原因、现金交付时的包装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但原告对答如流。
被告当庭要求对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是否为事后添加进行鉴定。
对此,原告依然坚称“鉴定就鉴定,借了钱还想抵赖!”
承办法官对原、被告释明了篡改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很有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会涉嫌刑事犯罪。但双方均振振有词,不肯让步。
于是承办法官将此案借条能移送鉴定机构鉴定。移送前,鉴于借条中双方争议的疑似添加部分存在肉眼可察的细微不同,承办法官再次致电原告代理人,希望可以让原告“迷途知返”,但原告态度依然坚决。
三、真相大白
经过数月等待,承办法官终于拿到了鉴定意见书,不出所料,鉴定意见为: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为事后添加。
面对如此铁证,原告陆某甲一下蔫了,没有了之前的气势,他向法院承认了错误,称当时是生气被告借款后就不接电话了,想给被告一点教训,但是一步错,步步错,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并表示1万元也不要了,希望能撤诉。
然而,事到如今已没有了转圜的余地。
四、逃不过一个“罚”字
由于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原告陆某甲是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才承认篡改了证据,情节严重,但其在意识到自己大错已铸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近日,富阳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陆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和谐社会、公正司法的基石。《民事诉讼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现实中仍有许多“聪明人”仗着自己的“小聪明”企图混淆视听,殊不知其已触犯了法律。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
诚信诉讼是法院人始终捍卫与不懈巩固的司法阵地,在全社会树立诚信诉讼的理念,净化司法环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来源: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振轩刑事辩护团 咨询电话15205165657
2018年12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陆某甲诉陆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陆某甲起诉称——
2017年6月14日,被告陆某乙称自己儿子做医疗器材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他拿出平时积存的现金加上向朋友借的部分现金共计110000元,借给被告。
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兹有本村陆某乙向陆某甲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利息壹分,到半年归还。
但被告陆某乙借款后,既不归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故原告陆某甲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然而,在本案送达阶段,被告情绪激动,坚称当时仅借了1万元,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借条相关内容为原告自行添加。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仔细观察借条原件后,发现“壹拾壹万元”中的“壹拾”与其他内容似乎确实有所不同,但因整张借条内容均是原告书写,“不同之处”并不明显。
鉴于此,承办法官对借款细节包括款项来源、借款时间、借款原因、现金交付时的包装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但原告对答如流。
被告当庭要求对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是否为事后添加进行鉴定。
对此,原告依然坚称“鉴定就鉴定,借了钱还想抵赖!”
承办法官对原、被告释明了篡改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很有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会涉嫌刑事犯罪。但双方均振振有词,不肯让步。
于是承办法官将此案借条能移送鉴定机构鉴定。移送前,鉴于借条中双方争议的疑似添加部分存在肉眼可察的细微不同,承办法官再次致电原告代理人,希望可以让原告“迷途知返”,但原告态度依然坚决。
三、真相大白
经过数月等待,承办法官终于拿到了鉴定意见书,不出所料,鉴定意见为: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为事后添加。
面对如此铁证,原告陆某甲一下蔫了,没有了之前的气势,他向法院承认了错误,称当时是生气被告借款后就不接电话了,想给被告一点教训,但是一步错,步步错,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并表示1万元也不要了,希望能撤诉。
然而,事到如今已没有了转圜的余地。
四、逃不过一个“罚”字
由于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原告陆某甲是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才承认篡改了证据,情节严重,但其在意识到自己大错已铸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近日,富阳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陆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和谐社会、公正司法的基石。《民事诉讼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现实中仍有许多“聪明人”仗着自己的“小聪明”企图混淆视听,殊不知其已触犯了法律。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
诚信诉讼是法院人始终捍卫与不懈巩固的司法阵地,在全社会树立诚信诉讼的理念,净化司法环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来源: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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