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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振轩刑事律师]男子拿走9岁女孩的储蓄罐,重判13年!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7-16 16:26:45
 
2019年1月,正值学生放寒假。某天下午,9岁的女孩彤彤因为父母上班而被独自一人留在家中。忽然,听到楼下有人敲门,彤彤趴在窗户边,只见一男子边敲门边说“有人吗”。这名男子就是被告人柯某某。彤彤告诉他,爸爸不在家,这正中柯某某的下怀。其实,他根本不是来找人的,而是个盗窃惯犯,专挑家里没人在的房子行窃。没想到这户有人在家,但是得知是个小女孩,柯某某放松了警惕,决定进屋搞一票。
 
于是,柯某某假装是彤彤爸爸的朋友,掏出手机佯装给她爸爸打电话以博取彤彤的信任,彤彤信以为真,以为既然和爸爸通过电话,肯定是爸爸的朋友有事过来的,便下楼把门打开。进屋后,柯某某问了彤彤几个问题,单纯的彤彤一一回答。但被问及爸爸妈妈都把钱放在哪了,彤彤突然意识到不对劲,支支吾吾地说:“妈妈没有把钱放在家里。”随后,柯某某就开始肆无忌惮地翻箱倒柜,试图撬开锁着的衣柜门无果,就随手拿走了彤彤放在桌上的储蓄罐。看到这一幕,彤彤吓得直哭起来,“不要撬柜子,不要拿我的储蓄罐……”。柯某某一顿威吓后,彤彤忍着泪水和抽泣,眼睁睁看着柯某某拿走自己存的110多元零花钱。此时柯某某准备离开,执着的彤彤一把拉住他的衣角希望能阻止他,柯某某一边说自己没拿钱,一边还言语吓唬她,让她不要乱说否则就告诉她爸爸等等,彤彤吓得不敢跟随。



 
隔天下午,柯某某两次以推门的方式进入,分别偷得住户甲和住户乙放在房内的一只金色VIVO手机和一台银色IPAD平板电脑。随后,柯某某在一家手机店销赃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2019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柯某某的犯罪事实移送到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第一部分事实与本案其他部分入户盗窃事实似有不同。
 
通过对柯某某的针对性讯问,并上门与彤彤进行详细交流,检察官准确还原了案件发生的每个细节,认为柯某某是以盗窃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当着9岁小女孩的面窃取钱财,还加以抵赖,在小女孩哭泣讨要时,即以言语威胁来摆脱。
 
对于一个独自在家的9岁小女孩而言,在本该安全的家中,面对陌生人的突然闯入加之以上种种行为,从被告人的性别和力量优势,与被害人的年龄悬殊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言行足以对小女孩心理上产生震慑作用。柯某某正是利用了小女孩不敢反抗而劫取了财物。
 
经过案情梳理后,检察官反复比对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言语相威胁,应属入户抢劫,而两者在刑罚上有相当大的差别。根据案情分析研判,检察官决定将该部分犯罪事实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2019年6月,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在激烈的庭审中,法官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意见,成功追诉了柯某某抢劫罪,对类似柯某某这般屡教不改的惯犯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6月13日上午,法院当庭判决柯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
来源:中国普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最重要的一个法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南京刑事律师提醒:暑期来了,家长尽量不要让孩子独自在家。平时应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尽量避免因被骗而“引狼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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