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唆使朋友酒驾,小心被判危险驾驶罪!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7-16 16:05:00
2018年7月15日晚,郭某元、张某栋等人在单县谢集镇某饭店吃饭、喝酒。当晚9点多,酒至半酣,张某栋接到电话需要外出,而郭某元的车正好停在饭店门口,张某栋在明知郭某元饮酒且明确表示害怕被交警查处而不愿开车的情况下,仍唆使郭某元驾驶机动车送他(实力坑队友,这样的朋友不能交!),郭某元推脱不开在驾车进城途中被交警当场查扣。经鉴定,郭某元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郭某元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每百毫升8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乘车人张某栋明知郭某元饮酒,仍唆使郭某元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此案驾驶员郭某元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而张某栋作为此案的唆使者,属于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来源:山东高法)
南京刑事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除醉酒驾驶外,下列行为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能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行为人的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乘人员,血液里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就成为醉驾,酒量大也不行哦!
振轩刑事辩护团 咨询电话15205165657
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郭某元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每百毫升8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乘车人张某栋明知郭某元饮酒,仍唆使郭某元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此案驾驶员郭某元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而张某栋作为此案的唆使者,属于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来源:山东高法)
南京刑事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除醉酒驾驶外,下列行为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能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行为人的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乘人员,血液里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就成为醉驾,酒量大也不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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