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妻坠亡,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8-12-07 15:19:50
张某为了向妻子蔡某索要存款和密码,在二人的租住房内对妻子实施殴打和捆绑。委托他人将存折里的钱转到自己名下后,张某将妻子堵住嘴巴捆绑在暖气片上。后蔡某挣脱捆绑,不幸从四楼的阳台坠楼摔伤致死。一审法院判处张某因非法拘禁罪判刑有期徒刑12年,后张某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张某对妻子实施了非法拘禁,并且导致了蔡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张某对蔡某的死亡不是出于故意,所以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但刑罚加重。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刑罚,而在非法拘禁中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论处。所以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是合理合法的,综合考虑了全案案情。

南京刑事律师振轩刑辩团队在此告诉大家,刑法中很多罪名中有不同的量刑规则,会有很多争议的点,这时就需要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最为贴近的量刑,争取最大的权益。
振轩团队咨询热线:15205165657

本案中张某对妻子实施了非法拘禁,并且导致了蔡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张某对蔡某的死亡不是出于故意,所以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但刑罚加重。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刑罚,而在非法拘禁中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论处。所以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是合理合法的,综合考虑了全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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