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是多久?[南京刑事律师]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12-18 16:15:23
羁押又称拘押,是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然而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它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羁押是否有时间限制呢?下面南京刑事律师为您做相关法律解说。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其三,确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是多久?
在公安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一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在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振轩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热线:15205165657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其三,确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是多久?
在公安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一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在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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