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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加重情节而不是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南京刑事律师]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12-17 15:33:05
法定加重处罚,“酌定加重处罚”的对称。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对于犯罪分子适用的加重处罚。加重处罚的一种。适用法定加重处罚,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的从严量刑情节中的加重处罚情节为依据。以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定加重处罚可以划分为法定一般加重与法定特别加重两种。以审判人员有无自由裁量权为标准,法定加重处罚又可以分为法定绝对加重与法定相对加重两种。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具体情形如下:

(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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