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以后一定会坐牢吗?南京振轩刑事律师告诉你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10-01 08:02:50
问: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可以不用坐牢?
答: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虽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属于犯罪,但是在实质意义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对此就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同时,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如果不以犯罪论处或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谈不上判处刑罚,自然也就不用坐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检察机关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就不会进行审理判决,也就不涉及科处刑罚的问题,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也不用坐牢。同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对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即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处以任何刑罚。
问:什么样的刑罚种类可以不用坐牢?
答:法院的判决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会根据犯罪情节进一步作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何种刑罚的处理。不过,即使法院判决科处刑罚,也不是所有刑罚种类,都会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可以跟主刑一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所有的主刑虽然都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但是对于判处管制的行为人,并不需要进入监狱等羁押场所服刑,仅需要管制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即可,并不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相关规定中涉及人身自由的,主要就是行为人如果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在附加刑中,罚金、没收财产涉及的是财产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涉及的是政治权利,如果单独适用,均与人身自由无关。比如,某人因实施盗窃被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其在缴纳罚金二千元后刑罚即执行完毕。
问:什么样的执行方式可以不用坐牢?
答:一般来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行为人,都会被剥夺人身自由。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羁押在看守所;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在监狱执行。至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会在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实际上也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一般也是在监狱执行。上述就是坐牢的具体情形,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其中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如果在判决时适用缓刑,也可以不用坐牢。所谓缓刑,即刑罚的暂缓执行,主要是指法院判决虽然宣告行为人构成犯罪并判处一定的刑罚,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而是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上所述,适用缓刑的一般是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同时还要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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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虽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属于犯罪,但是在实质意义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对此就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同时,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如果不以犯罪论处或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谈不上判处刑罚,自然也就不用坐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检察机关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就不会进行审理判决,也就不涉及科处刑罚的问题,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也不用坐牢。同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对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即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处以任何刑罚。
问:什么样的刑罚种类可以不用坐牢?
答:法院的判决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会根据犯罪情节进一步作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何种刑罚的处理。不过,即使法院判决科处刑罚,也不是所有刑罚种类,都会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可以跟主刑一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所有的主刑虽然都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但是对于判处管制的行为人,并不需要进入监狱等羁押场所服刑,仅需要管制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即可,并不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相关规定中涉及人身自由的,主要就是行为人如果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在附加刑中,罚金、没收财产涉及的是财产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涉及的是政治权利,如果单独适用,均与人身自由无关。比如,某人因实施盗窃被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其在缴纳罚金二千元后刑罚即执行完毕。
问:什么样的执行方式可以不用坐牢?
答:一般来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行为人,都会被剥夺人身自由。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羁押在看守所;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在监狱执行。至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会在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实际上也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一般也是在监狱执行。上述就是坐牢的具体情形,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其中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如果在判决时适用缓刑,也可以不用坐牢。所谓缓刑,即刑罚的暂缓执行,主要是指法院判决虽然宣告行为人构成犯罪并判处一定的刑罚,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而是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上所述,适用缓刑的一般是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同时还要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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