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取保候审、减刑、无罪的律师服务

刑事案件整体解决方案的律师团队

24H法律热线:
13337725175
15205165657
南京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资讯中心 > 法律课堂 >

欺诈行为如何认定?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9-29 08:03:51
我国立法对欺诈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当前,对欺诈的认定主要是根据《意见》第68条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意见》规定,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须实施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振轩刑事辩护团队集结了多名拥有丰富刑事辩护工作经验的律师,做对犯罪嫌疑人真正有价值的法律服务,为涉嫌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全程服务,凭籍丰富的刑事案件经验、娴熟的辩护技巧,使众多被告人获得了取保候审、无罪、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振轩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热线:15205165657
此文关键字:刑事律师辩护南京刑事律师律师在线咨询
在线客服
法律热线

加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