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处罚?
2019年4月15日深夜,崔某驾驶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某村镇道路行驶。崔某在开车的时候低头操作手机,没有发现对面有辆电动车向他迎面驶来,导致他驾驶车辆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了电动车上两名乘客死亡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崔某在打电话报警的同时打电话给他父亲,说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了,让父亲赶紧来一趟。交警到达现场后,崔某父亲为了帮助崔某逃避警方调查,主动向侦查人员供述他是肇事车辆驾驶人并被交警传唤到案。
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发现,崔某父亲关于交通肇事的经过语焉不详,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言辞闪烁。通过排查报警记录与路面监控,最终发现该起事故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是他的儿子崔某,遂于三天后将崔某抓获归案。
在受理该案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卷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崔某父亲交待,崔某是家中独子且刚满18周岁,他不忍心看着儿子人生刚刚开始就留下污点,所以“挺身而出”为儿子顶包。经过检察官耐心的疏导与普法教育,崔某父亲最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帮不了孩子,更触犯了刑法。在崔某父亲真诚悔罪的前提下,检察官依法对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案件起诉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并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
这起案例是较为典型的包庇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罪,一方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方则可能构成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同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这起案件中,崔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而他父亲明知道交通肇事的是自己的儿子,却为了帮儿子逃避调查而主动顶包,则构成包庇罪。(来源:宁波市普法办、宁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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