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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被公安人员带走,你应该知道这些法律小常识!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9-09 15:52:36
一、首先要向羁押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权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拘留权的执行权。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传十二小时后(留置盘问二十四小时后)还没有回来,那么你就应当立即向公安询问,被羁押的人是否已经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么你首先应当感到庆幸,因为不幸中的万幸,治安拘留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治安拘留的适用对像一般也是违反社会治安违法行为。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就说明可能是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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