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轩刑事律师:取保候审的注意事项及适用范围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8-27 11:26:30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申请人的范围和申请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本案无牵连。二是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是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是有固定的收入。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是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是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是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批准成为保证人之后,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上述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于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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