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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地址、会见时间、会见手续相关规定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9-19 10:53:36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地址在南京市玄武区沧波门余粮村8号,咨询电话: 025-84427176,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试行周六上午律师预约会见制度,受理律师快速会见,有效解决了“会见难”问题。

 
会见时间规定的问题:

看守所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工作时间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非工作时间确需会见的,由辩护律师与看守所协商处理。

 
规范会见手续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被告入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看守所应依法提供帮助。

2.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场安排的,应当当场安排;不能当场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

首次律师会见或者新委托律师会见时,看守所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辩护律师再次会见时,看守所仅留存律师事务所证明,不再留存委托书。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如证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等。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让其出具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入、被告入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4.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或实习律师协助会见,律师或实习律师协助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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