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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看守所会见律师、家属会见、送钱送物指南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9-19 10:55:20
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在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咨询热线025-84426995;南京市看守所试行周六上午律师预约会见制度,受理律师快速会见,有效解决了“会见难”问题。
送钱送物规定
(一)看守所接收的财物一般限于在押人员的衣服等生活必需品及现金。
1、接收的现金只限人民币,接收形式可为窗口交纳和邮局汇款,但累计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2、看守所接收在押人员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如下:
(1)衣服:包括内衣内裤;不带金属饰品和金属纽扣的外衣外裤、棉衣棉裤(羽绒制品除外);不带金属条的文胸。
(2)袜子(女性长筒丝袜除外)
(3)毛巾
(4)眼镜:镜片需树脂等非玻璃材质,镜架需塑料等非金属材质。
上述范围以外的,一律不予接收。此外,物品中不得夹带任何书信、照片、现金、食物、通信工具等违禁物品。
(二)看守所对于接收的财物进行严格检查,凡发现违禁物品,一律退回或视情上交办案机关。
(三)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入所时随身携带的现金、物品应当分别建立账目,逐一登记,统一管理,并向在押人员出具凭据,严禁侵占或挪用。
(四)在押人员现金一律实行记账式管理,不得使用现金或代金券。消费一律实行消费卡制度,消费卡由在押人员自行保管。
(五)在押人员释放、投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时,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如数退还代管的物品及剩余的现金。
(六)对脱逃的在押人员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仍未抓获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七)对死亡或者执行死刑的在押人员的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可代为邮寄。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邮寄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未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家属会见规定
(一)  会见的前提条件
(1)  判决生效的罪犯
(2)   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当月无严重违规行为
(3)    收到看守所的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
 
(二)   取消会见的情形
(1)    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当月有严重违规行为
(2)    罪犯重新犯罪或有余罪正在审查期间的
(3)    本人拒绝会见的
 
(三)会见具体规定
(1)准许会见的人员仅限于罪犯亲属及监护人,非以上人员,不予会见。
(2)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3)会见应当在本所会见室进行,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应当遵守会见有关规定。会见时,民警应当在场。对违反规定的,可以视情节中止会见、取消会见资格。
(4)会见室禁止拍照、摄像、录音及其他违规行为;禁止在会见室吸烟、大声喧哗、乱扔果皮纸屑,禁止损坏看守所设施。
(5)会见中不得使用隐语、暗语,不得谈论案情、串供或通风报信,被会见人家中发生变故有可能影响其思想稳定和服刑改造的,会见人在会见之前应当告知接待民警。
(6)会见人需要送钱、送物,应在接待大厅办理,严禁在会见过程中私自传递。
(7)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
外国籍罪犯本人拒绝其所属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由其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8)罪犯的亲属、监护人不便来所当面会见的,罪犯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看守所提出双向视频会见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安排会见。

南京市看守所刑事律师振轩律师团队一直以来为多位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罪等辩护,经办的案件大部分案件都取得了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或减刑等辩护效果,受到众多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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