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浅谈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思考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1-07 16:32:58
刑事诉讼指定统辖准则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关于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子、严重职务违法案子、使用互联网施行的电信欺诈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案子、非法集资与吸收大众存款的违法案子、严重毒品违法案子适用比较多的刑事诉讼准则。在2010年之前,刑事诉讼指定统辖准则根本归于未激活条款,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跟着社会的开展,法治的健全,该指定统辖准则越来越频频地得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不明的案子,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子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由于指定统辖准则在法令法规的层面未做十分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怎么正确适用该准则以到达司法公正的意图,无疑是一个十分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从事25年有余的律师阅历的执业律师,阅历过十分多的指定统辖刑事案子,也曾对某些刑事案子请求审理法院指定诉讼统辖。本文就是笔者总结的一点浅见,与我们讨论。
一、自己认为,指定统辖其实际上能够认为是逃避的另一种解读。
中国古代官员当官理政便存在逃避的准则,每当官员出巡,都会打起“肃静”“逃避”双面大牌,“千里来当官,只为吃喝穿”。指定统辖的最本质内容,无非是逃避嫌疑的考虑,当然更重要的是扫除搅扰。现在的司法状况是,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统辖的执行,有待于进一步进步。笔者所处理江西省万振扬等人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便存在此种问题。本来被控共同违法的七名被告人被拆散在两级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城区法院)审理,自己在担任被告人万振扬的辩解律师之时,便向法院提出指定统辖的请求,请求法院将七案均提级合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并未获得法院的同意。该案依据疑点重重,笔者在处理该案的二审之时,争夺到了该案的发回重审并与其它两名被告人合并审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否定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340万受贿数额的指控,当事人不服,持续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他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子,持续由基层法院张望,该案已开庭二月有余,现在没有终审裁判。
二、关于存在指定统辖或许的刑事案子,南京刑事律师司法机关应无条件报请上级司法机关提级或移送异地司法机关统辖。
从本辩解人在长达25年的律师执业生计中积累的经验来看,如以下五类刑事案子存在指定统辖的或许,应当无条件指定统辖。
(一)被控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案子
被控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案子,参与人数多,违法违法案子事实多,许多的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本在当地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根本均存在着“保护伞”问题。本辩解人认为,为了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当无条件地将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子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级统辖或由上一级司法机关指定异地司法机关进行侦办、审查起诉、审判,本地司法机关不得受理。辩解律师的会晤不应当受到限制。现在的司法现状是,辩解律师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过程中,会晤违法嫌疑人被违法限制成为规矩,而不是例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根本得不到保证。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均存在命案、枪案。关于没有命案、枪案的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子,司法机关不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机关完全能够以“恶势力”违法进行打击。现在,关于涉黑案的指定统辖之关键意义就是杜绝当地司法机关为了所谓的“立功”,将不归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恶势力升格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理。如刘维、刘汉被控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子进行异地审理就是指定统辖的成功案例。辩解律师在接受涉黑案子的当事人托付之后,遇到涉黑案子由当地区县级司法机关进行侦办、审查起诉、审判之时,一定要权衡利弊,与当事人及其家族协商,是否提出异地审理或提级审理的请求。
(二)被控严重职务违法的刑事案子
严重职务违法案子的侦办现在由纪检委督查委查询,关于纪委督查委查询的统辖问题,已由督查法明确规定能够由上级或上一级纪委督查委进行查询。在纪委督查委查询期间,辩解律师无权介入。严重职务违法的刑事案子,就现在而言,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等级高,政治影响力大,违法金额巨大,牵涉人员广泛,非一般的刑事案子可比。因此,严重职务违法案子的指定统辖反常重要。现在由山东法院审理的一系列严重职务违法案子便取得了杰出的社会和法令效果。
(三)被控使用互联网施行的电信欺诈违法案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的刑事案子
依据两高一部于2014年5月4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处理网络违法案子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明确规定: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付出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网络违法案子,共同上级公安机关能够按照有利于查清违法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准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同时立案侦办,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由于此类刑事案子触及到当事人被冻结于银行的巨额资金,亦触及到当事人施行违法之违法所得的追缴与没收,其中的经济利益无疑是十分巨大的。作为辩解律师,担任此类刑事案子时,应综合各个方方面因素影响,在寻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向司法机关提出指定统辖的请求。
笔者所处理的被告人刘某某(东北吉林籍)等人使用互联网施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就是指定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与吸收大众存款违法的刑事案子
笔者处理的被告人詹某某(广东深圳人)等人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就是指定由黑龙江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触及人数很多,数额多达11亿元。关于这些金额特别巨大的经济违法案子,利益驱动关于司法机关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辩解律师在处理此类刑事案子之时,亦应当综合考虑,对指定统辖作出符合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挑选。
(五)毒品违法的刑事案子
毒品违法案子——制造毒品违法案子,贩卖毒品违法案子、运输毒品违法案子,私运毒品违法案子,经常触及到毒品违法的准备地、施行地、成果发生地不一致的问题。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挑选,尤其是触及当事人或许被判死刑之时,由那个司法机关进行统辖,就是辩解律师有用考虑的问题,辩解律师应当考察的是,请求指定统辖的司法机关对毒品违法案子的处罚严峻程度,判处死刑的数额忍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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