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取保候审、减刑、无罪的律师服务

刑事案件整体解决方案的律师团队

24H法律热线:
13337725175
15205165657
南京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资讯中心 > 法律课堂 >

哪些行为会被定为组织卖淫罪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8-12-20 13:39:51
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振轩刑辩团队为您一一分析这些具体的行为:
组织的意思比较好理解,设立一个卖淫的场所,将卖淫女分散的卖淫行为集中和控制起来,发展成为一个卖淫的集团,还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等来对卖淫进行管理。
策划就是为卖淫组织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比如这个组织如何建立起来,这个组织如何运转,具体在哪边的场所卖淫,如果进行伪装等等。
指挥就是在卖淫组织的实际运转中起领导、指挥的作用,调度卖淫活动,对卖淫的具体活动有决定作用。



这些行为都是会卖淫组织起决定性、组织性作用的行为,对卖淫集团的存在、发展、运作都有决定性作用,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就可以认定为组织卖淫。



而协助组织卖淫,就是对这些行为人提供帮助,只负责卖淫集团其中一个具体任务的运作,但不会对这个卖淫集团的实质起作用,没有领导作用。两个罪量刑存在很大差别,但在一些表现外观上会有一定的模糊地带,所以如果涉案,要尽快委托律师辩护,避免定罪存在偏差。
 
 
 
 
振轩团队咨询热线:15205165657
此文关键字: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取保候审律师
在线客服
法律热线

加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