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里刑事律师是如何区分继续犯or状态犯?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8-10-10 13:52:04
我国刑法分则对归于持续犯的违法及其法定刑设置了专条予以规则,即对归于持续犯形状的违法设置了独立的罪刑单位,故关于持续犯应按刑法规则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
我国刑法分则对归于持续犯的违法及其法定刑设置了专条予以规则,即对归于持续犯形状的违法设置了独立的罪刑单位,故关于持续犯应按刑法规则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司法实践中断定持续犯,应当留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违法持续状况与状况犯的区别问题
南京刑事律师谈到违法行为处于违法的持续状况与“状况犯”并非同一概念。持续犯又名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在必定时刻处于持续状况的违法。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则了不少持续犯的条款,如《刑法》第238条规则的不合法拘禁罪,刑法第258条规则的重婚罪,《刑法》第348条规则的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等等。而“状况犯”是指损害行为一经施行,损害成果随之发作,违法即为既遂。作为违法的持续状况,某一具体违法的违法状况在适当时刻内处于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一持续阶段的违法形状都符合该罪的违法构成。即从该违法既遂一向连续到行为终了,都是一个违法构成。而“状况犯”是指违法完结后的一种不法状况,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人将妇女、儿童拐卖行为结束后,违法行为现已完结,违法现已既遂,但违法既遂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然处于被他人不合法控制的不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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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一种状况,都有时刻的连续,在违法持续状况中除行为持续外,也有不法状况的持续。区别违法持续状况与“状况犯”,首要是在司法实践中要避免将违法持续状况与“状况犯”二者混淆,如有的将“状况犯”解释为违法状况、不法状况、违法状况等。
二、持续犯的诉讼统辖问题
持续犯在违法状况处于持续时刻内可能会发作违法行为地和违法成果地的移动和改变,当一个持续的违法行为发作在不同的当地,数个司法机关对该违法都出现统辖权时,就会发作诉讼统辖上的断定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则: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移送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持续犯的首要违法地一般是违法既遂的地址,但是,也有少量案子的首要违法地可能归于违法状况进行中违法事实发作特别严重的地址。例如不合法拘禁违法行为,不合法拘禁的地址可能在半途从甲地转移到乙地乃至丙地,一般来说,应当以甲地作为案子统辖地,由甲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甲地的司法机关担任审判;但假如不合法拘禁致人逝世或许重伤,其逝世或重伤的地址发作在乙地或许丙地,应当以乙地或许丙地作为首要违法地,由乙地或许丙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乙地或许丙地的司法机关担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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