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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案取保律师: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哪些?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21-08-04 16:25:17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那保证人或保证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保证人: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了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6、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负有监督的义务,若被保证人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3、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4、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5、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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