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可以由谁来办理?【南京刑事取保律师】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21-04-19 11:04:49
取保候审可以由谁来办理?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辩护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的法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前两款规定的,对于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等取保候审结束后,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万盈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热线:13337725175 15205165657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辩护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的法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前两款规定的,对于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等取保候审结束后,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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