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20-08-10 16:29:29
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如果罪犯有以下原因,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并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1、罪犯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或者正在需要哺乳自己婴儿期间的;
3、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又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如果罪犯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有自伤自残情节的,不得保外就医。但是罪犯身患疾病非常严重,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开具证明的,可以保外就医。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的,仍须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已满的,则需要及时释放。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罪犯实际不属于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条例的,也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需要申请监外执行,需要将情况告知监狱或拘留所,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监狱或看守所得知情况后,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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