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未遂被起诉,南京市刑事律师振轩团队辩护判处二年六个月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21-02-22 12:54:40
一、案件经过
有一句很现实的话,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虽然直白到有些许刺耳,但却是很真实的反应了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情况,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金钱对于人们的吸引力实在太大,甚至不少人会为了金钱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刑事律师振轩刑辩团队之前就接待了一个抢劫的案子,当事人徐某就为了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徐某持折叠刀进入被害人的轿车后排座,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欲抢劫,致使被害人颈部、手部和背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后因为被害人尖叫声太大,徐某抢劫未果逃离,刀遗留在了车上。两日后徐某就被公安机关抓捕,被关在看守所中。其家人慕名找到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刑事律师振轩刑辩团队主任张立俊律师,将这件案子所有的辩护工作都交给了张律师。后徐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张律师提出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未遂,应减轻处罚,且当事人有坦白的情节,也应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徐某家庭情况并不是很好,父母年老,孩子又刚出生,自己是家里的顶梁柱,或许就是因为这样,逼的徐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法律会惩戒每一个犯罪的人,希望徐某出狱后能一切都好。
二、案件分析
抢劫,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中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⑴入户抢劫的;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⑺持枪抢劫的;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刑事律师振轩刑辩团队告诉大家,抢劫属于相对于比较重的罪,因为它不仅涉及到财产利益,还会涉及到被害人的人身利益。如果一旦认定是抢劫罪成立,如果既遂,起刑点就是三年,哪怕你就抢到了一块手帕。本案中犯罪人未遂,属于法定减轻情节,所以低于三年。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刑事律师振轩刑辩团队希望用这些已经发生的案例,向大家普及法律知识,谨防大家走上犯罪道路,也希望大家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尽快委托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振轩团队咨询热线:1520516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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