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破坏电力罪,经南京刑事律师辩护成功取保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11-01 14:38:28
郭某是某电力公司的一名临时工,因为工资低,生活困难,又有老人孩子要养,作为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一时动了歪心思,想要偷废旧电缆去卖,从中牟利。2019年10月3日,郭某骑自行车来到马鞍山路,准备盗窃电线,在打开一处井盖后,看到电线杂乱的堆放在里面,有被剪过的痕迹,以为是废弃的电线,用工具剪了一下,冒了电,才意识到此电线是有电的,随后停止了盗窃,但仍造成大量住户,单位停电,造成了损失。
第一次作案由于心理害怕等原因,郭某把作案工具遗留在了现场,10月4日凌晨,郭某又骑自行车来到马鞍山路,想要取回作案工具,过程中把电线碰断,周围人报了警,随后郭某被抓。
郭某到案后,公安机关认为郭某第二次去是剪电线的,其作为一个电力公司的临时工,对电力这块应该有一些自己的认识,明知道有电还去剪电缆,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
在郭某被捕后,其家属慕名找到南京振轩刑事辩护团队,南京振轩刑辩团队律师接触到案子后,第一时间前往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郭某,详细询问了案件的情况,作案的细节经过。
郭某陈述,当触碰到电线,手有触电感,便意识到此电线是有电的、正在使用中的,随后停止了对电线的盗窃。第二次去是想要拿回作案工具,不小心将电线碰断的。南京振轩刑事律师认为郭某虽然在电力公司上班,但是属于临时工,只是给技术人员做辅助性工作,对电路这块没有太多认识。而且一般人都知道,对于正在使用的电线其电流会危及生命的,不可能冒着生命危险去盗窃,之后在知道是正在使用的电线后郭某也停止了作案,证明其确实不知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具有破坏正在使用电力设备的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要求行为人主观必须为故意。在会见完郭某后,南京振轩刑事律师对郭某陈述的案件的关键情节反复核实,作出法律分析,商定辩护思路。
10月22日,公安机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将该案提请南京鼓楼检察院审核逮捕。南京振轩刑事律师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经过认真斟酌讨论,向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不予逮捕意见书,阐述郭某的案件情况,应认定为过失破坏电力罪。郭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的5千元损失,属于情节较轻,没有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其系初犯,且真心悔过,自愿退赔。另一方面,郭某是家里经济支柱,有2个上学的孩子要抚养,父母年事已高,仅靠妻子一人难以维持生活。在提交辩护意见后,振轩刑事律师也多次联系公诉人,结合书面辩护情况及侦查情况,最终为郭某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京振轩刑事律师团一直以来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包括高效会见、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减刑、缓刑、无罪案件、死刑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庭审技能突出,经办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辩护效果!
振轩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热线:15205165657
第一次作案由于心理害怕等原因,郭某把作案工具遗留在了现场,10月4日凌晨,郭某又骑自行车来到马鞍山路,想要取回作案工具,过程中把电线碰断,周围人报了警,随后郭某被抓。
郭某到案后,公安机关认为郭某第二次去是剪电线的,其作为一个电力公司的临时工,对电力这块应该有一些自己的认识,明知道有电还去剪电缆,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
郭某陈述,当触碰到电线,手有触电感,便意识到此电线是有电的、正在使用中的,随后停止了对电线的盗窃。第二次去是想要拿回作案工具,不小心将电线碰断的。南京振轩刑事律师认为郭某虽然在电力公司上班,但是属于临时工,只是给技术人员做辅助性工作,对电路这块没有太多认识。而且一般人都知道,对于正在使用的电线其电流会危及生命的,不可能冒着生命危险去盗窃,之后在知道是正在使用的电线后郭某也停止了作案,证明其确实不知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具有破坏正在使用电力设备的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要求行为人主观必须为故意。在会见完郭某后,南京振轩刑事律师对郭某陈述的案件的关键情节反复核实,作出法律分析,商定辩护思路。
10月22日,公安机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将该案提请南京鼓楼检察院审核逮捕。南京振轩刑事律师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经过认真斟酌讨论,向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不予逮捕意见书,阐述郭某的案件情况,应认定为过失破坏电力罪。郭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的5千元损失,属于情节较轻,没有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其系初犯,且真心悔过,自愿退赔。另一方面,郭某是家里经济支柱,有2个上学的孩子要抚养,父母年事已高,仅靠妻子一人难以维持生活。在提交辩护意见后,振轩刑事律师也多次联系公诉人,结合书面辩护情况及侦查情况,最终为郭某取保候审。
南京振轩刑事律师团队通过专业的辩护以及不懈的努力,认真分析案件中的每个细节,通过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认真把握案件的每个环节,最终为当事人取得了一个好的结果。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京振轩刑事律师团一直以来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包括高效会见、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减刑、缓刑、无罪案件、死刑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庭审技能突出,经办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辩护效果!
振轩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热线:15205165657
此文关键字:南京刑事律师专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