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振轩刑事律师代理贩卖毒品案宣判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7-01 15:28:34
近几年来,毒品刑事案件一直屡禁不止。近日,南京振轩刑辩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宣判。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刘某、张某、钱某经事先商议,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郑某且明知是毒品而帮助其运输,随后在运输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据现场勘察及笔录,朱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794.81g,张某运输甲基苯丙胺2795.52g,刘某、钱某、郑某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均为2794.04g。
南京振轩刑辩律师在接受嫌疑人郑某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展开有关贩卖毒品罪的法律法规搜集相关案例搜集整理工作,并且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郑某,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
2019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这一起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朱某、刘某、张某、钱某、郑某共同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被告人朱某、刘某、郑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依据《刑法》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在5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位被告人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钱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南京振轩刑事律师提醒:我国对毒品的管理非常严格,对毒品也是高压,大力度打击,所以从吸毒到贩毒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常见的毒品犯罪,既有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还有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所以还是提醒大家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远离毒品。
振轩刑事辩护团咨询电话 15205165657
南京振轩刑辩律师在接受嫌疑人郑某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展开有关贩卖毒品罪的法律法规搜集相关案例搜集整理工作,并且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郑某,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
2019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这一起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朱某、刘某、张某、钱某、郑某共同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被告人朱某、刘某、郑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依据《刑法》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在5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位被告人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钱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南京振轩刑事律师提醒:我国对毒品的管理非常严格,对毒品也是高压,大力度打击,所以从吸毒到贩毒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常见的毒品犯罪,既有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还有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所以还是提醒大家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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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贩卖毒品案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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