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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我所张立俊律师经过多番努力下,罪轻辩护成功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8-09-18 15:24:29
一、辩护意见
    南京刑事律师张立俊对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共存在两次盗窃行为,即2012年4月2日在六合区龙池街道龙中西路2号仓库和同年4月中旬在六合区长芦黄巷220KV变电站。但两次盗窃均为被告人肖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及其他被告人。被告人赵某某对作案时间、地点、盗窃对象、作案工具的准备、具体如何分工、如何分赃等一系列活动都未参与。从本案相关被告人供述中可以明确,被告人赵某某在两次盗窃活动中的作用仅为在外面放风。盗窃完成后,由其他同案犯送回住处,而后领取少许赃款。由此可见,被告人赵某某与其他同案犯并没有事前共谋或意思联络,属于临时拼凑,主观恶性较小,在整个事情过程中,始终被动的参与,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赵某某系农民工,从河南老家到南京打工以来一直也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的情况下参与盗窃,其主观恶性小。
3、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缓解因妻子怀孕、生子而带来的生存压力,而非基于本性的好逸恶劳和贪图享受。
被告人赵某某盗窃前后,其妻子贾珍珍曾到南京找过赵某某,与赵某某讲述了怀孕后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因贾珍珍无业,没有经济收入,赵某某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和现状的悲观,才误入歧途参与盗窃,并将盗窃所得用于妻子生育子女和最基本的生活开销。赵某某在盗窃时曾和被告人肖龙强说,“哪怕只有100元也好”,由此可见,被告人当时的生活已经极度窘迫,可以说几乎身无分文。因此,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的盗窃行为应属于《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盗窃罪中规定的,被告人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情形。
4、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本案为被告人认罪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5、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赵某某等之所以犯罪行为能顺利实施,与受害人管理混乱有很大关系,否则,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被告人赵某某第一次参与盗窃的六合区龙池街道龙中西路2号仓库,实际上在赵某某参与之前的半个月左右,即2012年3月23日已经被同案其他部分被告人盗窃过一次。但并未引起被害人的警觉,即没有加强管理,甚至连铁皮墙的缺口都没有进行修整,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南京刑事律师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余同案犯均三年以上。
此文关键字:2015年6月6日李某涉嫌盗窃罪宣判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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