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振轩刑辩团队之前受一个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嫌疑人仝某的家人的委托,为仝某提供辩护。本案中被告人仝某与被告人陈某、张某、李某、隋某、闫某、徐某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的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骗取钱财,2018年9月,被告人仝某与陈某、张某、李某、隋某、闫某、徐某7人因组织领导传销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抓获。
事发后,仝某家属慕名找到南京刑事律师振轩刑辩团队为仝某进行辩护,南京振轩刑辩团队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出庭为仝某提供辩护,南京振轩刑事律师提出仝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只负责配合做好自律工作,安排进行自律检查工作,属从犯,且系初犯,且仝某有坦白情节,家庭负担较重,请求从轻处罚。后法院综合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采纳了南京振轩刑辩团队的辩护意见,判处仝某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在整个团伙犯罪中,仝某最终的判决是较轻的。
经审查,其他被告人陈某、张某、李某、隋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闫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七位被告人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仝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闫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仝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闫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组织传销罪如何量刑?下面南京刑事律师来做相关法律解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京刑事律师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然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他给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请大家务要擦亮眼睛,小心上当受骗。
振轩刑事辩护团 咨询电话1520516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