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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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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为微信代理销售迷药案辩护

文章出处:www.njls365.com作者:万盈律师人气:0发表时间:2019-04-22 15:14:31
【案件介绍】

被告人曹某于2016年7、8月份以来,利用网络渠道,采用发布药品广告、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发展客户,并通过微信软件聊天确认客户所需的药品种类、数量等,再伙同梁某某进行销售。

在进行药品销售时,被告人曹某还利用微信软件,向其客户王某某等人发送“零点”、“弥漫之夜”等药品的使用说明。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销售假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在办的黄某、沙某某某被强奸一案带出。该案于2017年9月6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曹某于2017年12月28日被抓获归案。

【办案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回顾本案,曹某通过网络代理销售催情药、迷药等商品。利用网络渠道,采用发布药品广告、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发展客户,通过微信软件聊天确认客户所需的药品种类、数量等,再伙同梁某某进行销售。并向其客户介绍所售药品的使用方法。

经侦查,曹某明知其所销售的“零点”、“弥漫之夜”含有麻醉、安眠类药品成分,其药效会被购买人用于实施强奸犯罪;明知其所销售的“第⑤元素”含有伟哥药品成分,仍积极在网上销售此类药品,累计获利约30万元。

判决结果

南京振轩刑事辩护团的律师在接到被告人曹某的家人委托后,详细研究了卷宗材料,在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后,并出庭为曹某提供辩护。

后法院综合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进行了结案宣判:认定被告人曹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附:该案件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另,由于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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