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情节严重 神辩扭转乾坤不起诉
2014年1月谭某某驾着母亲的蓝色雪佛兰小车经过龙岗大道一间二手车交易公司,身无分文的他想着可以弄点钱花,与老板黄某表明来意后,老板黄某游说可以将其母亲的小车抵押在这换得借贷人民币3万元,并此事绝对保密,但是他要收取8%月利息。谭某某决定以母亲的车子做抵押借贷了人民币1万元,双方办理手续后,老板黄某向谭某某银行卡汇款了人民币9200(扣除人民币800元月息)。过了几天,挥霍无度的谭某某又向该二手车行借贷人民币1万5千元。回到家的谭某某后发现老板黄某只向其账户汇款了人民币13400元(扣除1200月利息),少了人民币400元,致电老板黄某后其承诺一会儿再把剩余的人民币400元转给他。苦等了10多天的谭某某最终还是收不到钱,最后想出一个让他后悔终生的决定--就是把车开回来,有了决定后,谭某某利用其母亲的备用钥匙在2014年1月20日晚上来到该二手车车行门口把小车开走。
2014年1月22日派出所接到老板黄某报案后于东莞市某网吧将谭某某抓获。经鉴定该小车价格为人民币5万1千元。在谭某某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谭某某的家人委托我所青泉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我所接收委托后,主任罗晓春律师多次亲自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查阅案卷并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了大量的沟通工作,积极提供法律和律师意见。在做了大量周密细致的工作后,主任罗晓春律师发现一个足以推翻整个案件的疑点,并成功让检察机关采纳了该疑点做出不起诉决定。
附:相关法律规定
犯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